對一個主動求治,以焦慮、抑郁、恐懼、強迫、疑病、神經衰弱癥狀為主訴,或表現為多種軀體不適癥狀的患者,經詳細的體格檢查和必要的輔助檢查卻又找不到相應的器質性疾病的證據時,就要想到神經癥的可能。當然,要確診為神經癥,需要符合神經癥的診斷標準。神經癥的診斷標準包括總的標準與各亞型的標準,在做出各亞型的診斷之前,任一亞型首先必須符合神經癥總的標準。CCMD-3關于神經癥總的診斷標準如下:
1.癥狀標準:至少有下列1項:①恐懼;②強迫癥狀;③驚恐發(fā)作;④焦慮;⑤軀體形式癥狀;⑥軀體化癥狀;⑦疑病癥狀;⑧神經衰弱癥狀。
2.嚴重標準:社會功能受損或無法擺脫的精神痛苦,促使其主動求醫(yī)。
3.病程標準:符合癥狀標準至少3個月,驚恐障礙另有規(guī)定。
4.排除標準:排除器質性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與非成癮物質所致精神障礙、各種精神病性障礙如精神分裂癥與偏執(zhí)性精神障礙、心境障礙等。